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03 23:12:59 浏览: 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习指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要向社会开放,很多场地设施长期闲置,没有发挥功效。”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含学校,下同)体育场地设施在存量健身设施中占比较高(达到8%左右),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全国各地开放工作阻力重重,开放比例均比较低,亟待改革破题。编制好《意见》,将能有效构建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盘活体育场地设施存量,有效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好地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问题,让广大老百姓在奔向共同富裕的大道上享受更加丰富多元的公共体育服务,为全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提供样板。
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层面有多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六条明确“……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十四条“推动健身场地全面开放共享”明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开放可用于健身的空间,做到能开尽开。……鼓励私营企业向社会开放自有健身设施”;《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法定节假日、假期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2021年10月26日,时任省委书记袁家军同志在全省体育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指出要“促进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共享开放。”2023年5月24日,张雁云副省长向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关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我省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机制尚未建立,下一步要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机制,力争实现应开尽开。
省体育局将《意见》起草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日程,同时作为主题教育整改整治、推动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开展调查研究。2022年开始,在松阳县、诸暨市、庆元县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试点,由局领导牵头先后召开座谈会5次,实地调研9次,努力查找、剖析开放共享面临的主要障碍、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政策提供依据。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将《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机制研究》作为局党组书记主题教育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全面开展调查研究。二是着手起草文件。2023年1月开始,省体育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起草小组,确定起草计划,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框架任务和对策举措进行了专题研究,于4月底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着尽可能充分吸收的原则,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业务审核及合法性审查。省司法厅认真对《意见》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省体育局认真组织了《意见》社会风险评估,起草《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通过。起草专班根据审查和风险评估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意见》送审稿,提请省体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五是印发实施。202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意见》发文立项,并对文本内容组织多次论证修改,最终于11月初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开放范围。主要是对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单位范围进行明确,对暂不宜开放的单位类型予以划分。
第三部分:开放办法。主要是明确场地设施开放基本条件,明确场地设施开放时间,实施开放人群准入制度和构建良性管理运营模式等内容。旨在减少开放工作对单位工作秩序带来的干扰,保障场地开放时长,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长期良性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是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风险防控和安保机制,加强场地设施开放经费保障以及推进场地设施开放数字赋能。通过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减少开放安全隐患和后顾之忧,提升群众锻炼便捷性、体验感。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主要是在组织领导、激励评价、宣传推广等方面,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路径,推动开放工作落细落实。
(一)创新性。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地方有效破题,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与瓶颈问题。浙江在全国率先“破题”,《意见》的出台将为全省乃至全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提供有益的探索和模式,做出积极贡献。
(二)务实性。《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存在的管理责任、安全风险、经费保障、开放时间、健身指导、宣传引导等6个方面共性问题,提出了可行性、操作性、针对性很强的工作举措。
(三)融合性。《意见》在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同时,积极发挥浙江社会力量办体育体制机制优势,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冠名、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体育场地建设和开放工作,鼓励各地采用单位自管、协会托管、第三方管理等多种方式,探索最佳运行模式。为每个开放单位配备1名基层体育委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服务开放工作,为进入开放场地锻炼的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在硬件、软件两方面同步发力。